福 建 省 交 通 厅
福 建 省 物 价 局 文件
福 建 省 财 政 厅
闽交财[2005]54号
关于厦门市调整贷款道路(公路)车辆
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
厦门市交通委、厦门市物价局:
你们《关于调整贷款道路(公路)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》(厦交财[2005]10号)收悉。经审核,并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现批复如下:
一、车辆通行费标准
1、年费标准:机动车辆年费按660元/年·吨计征,小于等于1吨的按1吨计征,大于1吨的小数位吨位不足0.5吨的按0.5吨计征,超过0.5吨的按1吨计征。其中厦门市小于等于7座的出租车和私家小客车按396元/年·辆计征。
2、次费标准: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标准执行。
二、年费征收方式
(1)客车每10座折算为1吨,卧铺车的1个床位按普通客车的1.5个座位计征;
(2)货车按核定装载吨位计征,10吨以上2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二分之一计征,超过20吨以上4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四分之一计征,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不予计征(具体标准详见附表);
(3)不能载客、载货的机动车辆,按其自重(所括固定装置)吨位折半计征;
三、其它有关问题
1、免缴车辆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。
2、外地机动车辆也可自主选择年费形式缴交通行费。
3、324国道同安洪塘收费站对实行“通行费改革”的厦门籍车辆免征通行费。324国道同安洪塘收费站站址不作迁移。同时厦门市不再要求省里对撤除厦门东孚收费站给予补偿。
4、本批复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。
福建省交通厅(章)
福建省物价局(章)
福建省财政厅(章)
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
附件:
厦门市车辆通行年费标准表
分 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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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别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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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费 标 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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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车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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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一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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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车≤7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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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私家小客车和出租车396元/辆·年,其它类车辆66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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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二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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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车8—19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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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0-132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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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三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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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车20—39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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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20-264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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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四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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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车≥40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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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264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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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车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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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一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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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车≤2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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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0-132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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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二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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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吨<货车≤5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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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50-330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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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三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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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吨<货车≤1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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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30-660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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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四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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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吨<货车≤15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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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30-825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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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五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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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吨<货车≤40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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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580-13200元/吨·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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